從2019年1月1日期社保由稅務局征收。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社會保險費和第壹批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交接工作要在今年12月10日前完成,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壹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
擴展資料:
根據國務院1999年出臺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2011年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依然沒有明確規定社保費的統壹征收機構,只籠統提出,“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沒有統壹規定的情形下,各省份的征管模式也不壹樣。如,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壹征收。而根據媒體2016年底的統計,有20多個地方稅務部門實現了稅務機關代征社保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