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排除債權,是指破產法規定的不符合清償條件的債權。臺灣省就有這樣壹個立法例子。臺灣省《破產法》第壹百零三條規定,下列各項不視為破產債權:(1)破產宣告後的利息;(二)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三)破產宣告後因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4)罰款、罰金和追繳款項。
類似於債權的排除,是劣後債權。所謂次級債權,是指破產法規定的先於普通債權受償的債權。這壹立法例以日本破產法為代表,德國新破產法沿襲。日本破產法第46條規定,下列債權從屬於其他破產債權:(1)破產宣告後的利息;(二)破產宣告後因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三)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四)罰款、罰金、刑事訴訟費用、追繳款項、行政罰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