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收方面,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結束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折算成人民幣發生的匯兌損失,除已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和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有關的損失外,允許扣除。第壹百三十條規定,企業的收入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每月或者季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時,已按月或季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計算,只按納稅年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納稅年度未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