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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折算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在會計核算中,企業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外幣交易的記賬本位幣金額。外幣交易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初始確認時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使用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匯率換算,類似於交易日的即期匯率。企業外幣兌換業務或者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應當按照交易中實際采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者賣出價)折算。企業通常應采用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如果匯率變化不大,也可以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進行換算。

在稅收方面,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結束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折算成人民幣發生的匯兌損失,除已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和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有關的損失外,允許扣除。第壹百三十條規定,企業的收入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每月或者季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時,已按月或季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計算,只按納稅年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納稅年度未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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