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資產,是指本身沒有交換價值,不可轉讓,壹經發生就已消耗,但能為企業創造未來收益,並能從未來收益的會計期間抵補的各項支出。
遞延收益是指尚待確認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說是暫時未確認的收益,它是權責發生制在收益確認上的運用。
企業在進行遞延收益處理的時候,應特別註意與此相關的所得稅問題。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壹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該規定,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核算要求,企業在以後期間收到政府補助金額,在年度所得稅匯總清算時,符合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條件時應確認壹項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果企業在當期收到該政府補助金額。
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首先確認壹項資產和遞延收益,然後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攤遞延收益。需要註意的是,遞延收益的分攤的起點時"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遞延收益分攤的終點是"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或資產被處置時(孰早)",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時或結束前被處置(出售、報廢、轉讓等),尚未攤銷的遞延收益應當壹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