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房產稅是在第二步利改稅之後開征的。1986年9月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自1986+00年6月5日起施行。
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召開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於2012年實施。不過,鑒於全國範圍內實施的難度,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擴展數據稅務特征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特殊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僅為房屋;
2、征收範圍僅限於城鎮經營性住房;
3.區分房屋的經營和使用方式,規定征稅方式。對於自用房屋,按照不動產的應稅殘值征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照租金收入征稅。
註意,房子和房租不壹樣,典當行收取的價格也和房租不壹樣。因此,不應認定為出租行為,而應按照房產殘值計算支付。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定,抵押權人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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