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會計和各種稅法對非正常損失的定義存在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變等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損失,是指因存貨盤虧、固定資產和存貨毀損報廢、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