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外資企業法等法律,外商在華投資必須參照2003年國家發改委、經貿委、外經貿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按照這種模式,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需要經過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稅務等部門的審核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投資規模的不同,審批部門不是國家就是地方。
“負面清單”是指政府規定哪些經濟領域是封閉的,除清單上的限制領域外,其他所有行業、領域和經濟活動都是允許的。是國際通行的外商投資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