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黨內選舉中,是指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根據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或代表選舉單位黨的委員會提出的委員或代表候選人預備性人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三十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壹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第三十壹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壹至壹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壹至二分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