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合銷售和兼職銷售的區別:
(1)納稅行為不同。混合銷售的本質是壹種稅收行為;兼職經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2)稅務處理原則不同。混合銷售稅處理原則是根據企業主營項目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稅活動的銷售額,以此計算相應的應交增值稅;
(三)混合銷售,是指既銷售商品又銷售服務的銷售行為;
(4)兼職納稅人從事銷售貨物和勞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
經營範圍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二、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有哪些?
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如下:
1.壹項銷售活動既涉及增值稅應稅服務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為混合銷售活動;
2.壹個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服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
3.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自產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勞務的營業額。銷售自產貨物征收增值稅,建築勞務的營業額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