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按壹定的稅率按年繳納。2.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3.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以3%稅率征收契稅對於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稅費怎麽算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很明確的,雙方都是應該繳納稅費的,稅費當中的種類是有印花稅,契稅,營業稅等稅種。我們是不能不繳納稅務的,因為稅務對國家是很重要的,對於我們來說繳納稅務也是我們人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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