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約談制度壹般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1、通知階段:稅務機關應當在約談前書面通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約談通知應當載明約談的時間、地點、附列需要由納稅人說明的有關情況的資料以及拒不參加的法律後果;
2、約談階段:稅務約談人員提出涉稅問題,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解釋,納稅人可以進行陳述和舉證釋疑;
3、審查階段:約談結束後,稅務機關應該給予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必要的時間自查自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