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向國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簽訂統壹借款合同並撥付資金,向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後劃轉給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壹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三:1。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十九)下列利息收入
7.在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
統壹借款人向資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全額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