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稅務機關往往不認可實際投資人的“片面之詞”,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1)明確企業對個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稅問題。具體來說,由於股權分置改革,原由個人出資、企業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限售股轉讓所得余額在按照本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轉讓給實際所有人的,不納稅。武漢市國稅局在持股武漢的案例中,采取的是名義股東納稅,余額轉入實際股東不納稅的稅務處理方式。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況,對於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其他現象,仍然存在重復征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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