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稅款就是稅務機關通過委托形式將稅款委托給代征單位或個人代為征收的意思。是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代征主體的工作性質和條件,對特定範圍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以委托稅務機關的名義代為征收稅款,行使有限的征稅權。實際上,委托代征是委托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或者說是壹種平等協商關系,並通過委托雙方簽定代征稅款協議書進行委托授權後才能在特定的範圍內代征稅款。例如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時,對營業執照貼花征稅所代征的印花稅,委托交通管理部門代征車船使用稅等等;而代扣代繳稅款則是基於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預先設定,在支付給納稅人的應稅收入(所得)時的扣繳稅款行為。因為代扣代繳稅款是壹種法定的扣繳義務,因而具有壹定的法律強制性,所以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稱之為扣繳義務人。如果未依照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的扣繳義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支付個人所得的單位和個人就是法定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委托代征稅款和代扣代繳稅款都是稅務機關以外的責任主體所行使征(扣)稅款的方式,但兩者沒有必然的法律關系。它們的區別:壹個是兩個主體之間的平等協商關系,別壹個則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其約束力是不壹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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