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而且作為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擴展數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限:
(1)貨物發出的當天,如果預先付款,托收承付,或托收結算委托給銀行。
(2)收到貨款的日期,如果貨款通過交付結算。
(3)如采用賒銷或分期付款方式,則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發送的代銷清單之日。
(五)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為貨物移交日。
(7)向股東分配貨物為貨物轉讓日。
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