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權利義務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第六條: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對您的延期納稅申請進行審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延期納稅:
壹是由於不可抗力,使您遭受重大損失,您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第二,目前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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