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品目是各行企業和個體所有關的應稅的每壹項的項目, 征收品目項目名稱包括食品加工制造業、棉紡織品、毛紡織品、?絲織品、?針織品、?其他紡織業、?機制紙、 ?紙板、?其他造紙及紙制品業、?服裝、?皮革、毛皮等。
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凡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而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1.壹般銷售貨物
壹般銷售貨物是通常情況下,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視同銷售貨物
視同銷售貨物是某些行為雖然不同於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壹般銷售,但基於保障財政收入、防止避稅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性和課稅的連續性等考慮,稅法仍將其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