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如果發生下列情形的,應主動向登記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前或有關機關批準之日起15日內,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變動涉及到改變主管國稅機關的,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前或生產經營地點變動前到原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向遷達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在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申辦註銷稅務登記。
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程序
1.提出註銷稅務登記申請。納稅人發生應註銷稅務登記情形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原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提交註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後發給《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填報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納稅人領取《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後,應如實填報。
3.結清稅務事項。納稅人在報送《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時,應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及有關稅務證件。
4.領取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納稅人註銷全部納稅事項後,主管國稅機關將核發《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作為納稅人的清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