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僅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購領單位和個人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到指定使用地區,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除預付款外,發票必須包含買方根據約定條件向賣方支付的內容,並且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它是記賬的重要憑證。根據我國會計制度,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有效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的收費憑證在不同時期、不同收費項目的叫法不同,但壹般稱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對於內部審計和審計,每張發票必須有唯壹的日記帳編號,以防止發票重復或跳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