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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期的,應當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而不是報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在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些客觀原因,導致未來稅收的征收無法或者難以保證的情況下,稅務機關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轉移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強制性權力。

納稅期間。

簡易稅收保全措施的稅額為從生產經營開始到稅務機關檢查為止的全部應納稅額;壹般稅收保全措施的稅額為當期發生的稅額;特別稅收保全措施的稅種是上壹納稅期的稅種。

執行對象。

對納稅人的商品、貨物實行簡易稅收保全措施。另外兩種稅收保全措施分別用於兩個對象:納稅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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