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定征收。即對生產不固定、賬務不健全的納稅單位,由稅務機關依據其生產設備、從業人員和正常條件下的生產經營情況,對其產值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或對其經營項目查定營業額和利潤額),依率計征的壹種征收方式。
(三)、定期定額征收。即對壹些營業額和所得收入難以準確計算的個體工商戶,經過自行申報,由稅務機關核定壹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附征率,實行營業稅或增值稅和所得稅合並征收的壹種方式。
(四)、代征。即稅務機關委托某些單位或個人代為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