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單位期間,發現地方稅務機關在增稅過程中增加稅收,要求稅務機關退稅;
在對單位審計過程中,發現財務部門截留單位專項資金壹年,導致企業設備無法更新,給企業帶來損失因素;
在對單位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現有的合作單位不履行協議,也是他們出錢,需要審計機關配合把這筆錢轉回;
相關單位和部門的會計處理等。
總之,總的來說,是被審計單位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