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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出口銷售收入如何確認

(壹)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不論海、陸、空、郵運出口,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入帳時間作為出口貨物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登記出口銷售帳。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 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 )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要求出口發票與出口報關單的成交方式、數量、金額壹致);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原則上以海關確 定的離岸價格計算出口銷售收入。對財務健全、核算規範的出口企業,確需按實列支國外運費、保費、傭金的,可提出申請,報經出口退 稅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實行,但在申報退稅時須附送相應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實的,今後壹律以海關報關單上註 明的離岸價為退稅依據。

(三)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均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登記有關帳冊;生產企業可以采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帳匯率(壹般為中間價),確定後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壹個清算年度內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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