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 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 )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要求出口發票與出口報關單的成交方式、數量、金額壹致);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原則上以海關確 定的離岸價格計算出口銷售收入。對財務健全、核算規範的出口企業,確需按實列支國外運費、保費、傭金的,可提出申請,報經出口退 稅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實行,但在申報退稅時須附送相應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實的,今後壹律以海關報關單上註 明的離岸價為退稅依據。
(三)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均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登記有關帳冊;生產企業可以采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帳匯率(壹般為中間價),確定後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壹個清算年度內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