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生活服務具體範圍參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65438。
2019 10 1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15%的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扣除15%政策後,當年不作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銷售額確定。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服務業困難行業發展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壹、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號) 第七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抵扣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87號)規定,生產性和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抵扣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年3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