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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發票繳稅後還能正常使用嗎?

法律分析:如果發票不能正常使用,失控的發票就意味著對方已經使發票失效,應該退回重新開發票。增值稅專用失控發票(以下簡稱失控發票)經稅務機關登記為異常戶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主管稅務機關可通過防偽稅控子系統的逾期納稅申報功能受理納稅申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應將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移交稽查部門查處。如果賣方已經申報納稅,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調查系統出具書面證明並回復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失控發票可作為買方抵扣進項增值稅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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