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方法如下:
(1)帶著買家信息和個人信息去地稅局;
(2)在辦稅大廳取號。到號後,到櫃臺辦理業務,填表,交給工作人員,繳納稅費開具發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禁止非法開具發票。
第十七條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臨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定。
2.個人開普通發票需要哪些資料?
個人開具普通發票所需資料如下:
1,開具普通發票申請表;
2.開具普通發票的付款人的書面確認證明復印件;
3.個人委托他人辦理普通發票開具申請手續的,應當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