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築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不過,可以在國稅局備案,按照簡易方法計稅,征收率3%,不能抵扣進項稅額,36個月內不能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