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資源稅計算公式:石灰石銷售數量(噸或立方米)*稅率(0.5-20元)。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或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繳納起點:向石灰石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納稅規定:
1、資源稅納稅人: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2、資源稅扣繳義務人:在某些情況下,可由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代為扣繳稅款。
3、資源稅征稅範圍: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這7類。
資源稅特點:
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綜上所訴,石灰石資源稅稅率是采用從量計價的方式來確定的,即每立方米/元或者每噸/元,具體數值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當地經濟實際發展情況和資源分布情況來決定。
因此,使用石灰石資源的納稅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收,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承擔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