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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措施

法律分析:所謂稅收強制措施,是指在壹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的征稅權而采取的稅收強制措施。這既是自由和固定稅收的內在要求,也是稅收強制的具體表現。如今,各國都在稅法或行政法規中賦予稅務機關必要的稅收執法權,以保證國家稅收的有效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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