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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扣押、查封、拍賣或變賣等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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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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