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壹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另外,《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根據上述規定,資金賬簿印花稅應根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增加的部分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上述公司資本公積先減後增之後由於未超初始金額,不用補貼印花稅。並且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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