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可以轉讓他人使用。
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壹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食品生產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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