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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時間

2001年11月22日。

為加強我市重要工程建設抗震設防和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安評)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設項目抗震能力,防禦和減輕地震時可能給工程設施造成的破壞,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及省關於重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擴展資料

減輕地震風險

壹、是風險識別評估,包括地震監測預測、活斷層探測、隱患排查、地震區劃、安全性評價、震災評估等方面。

二、是風險規避,主要在城鄉規劃、國土利用、重大工程設施建設時對地震活動斷層合理避讓。

三、是風險降低,包括工程設防與監督、減隔震技術應用、風險隱患治理、安全農居建設、地震預警、避難場所建設、科普宣傳等。

四、是風險轉移,主要包括巨災保險和巨災再保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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