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二、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其具體範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三、本通知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94〕財稅字第2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4〕6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