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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資產的折舊從什麽時候開始?

《企業會計準則第265438號+0-租賃》(2018)第二十壹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折舊規定,對具有使用權的資產計提折舊。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能夠合理確定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不能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或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新租賃準則並未強制規定“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起止時間,但也參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的相關折舊規定。因此,在實踐中,有的人從確認“使用權資產”的當月開始對“使用權資產”進行折舊(盡量與稅法壹致),有的人則完全按照折舊的規則,從次月開始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

在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起止時間的情況下,我認為企業從當月或次月開始計提折舊都沒有問題,因為折舊本身就是壹種會計估計,只要不存在影響財務報表理解的重大差錯,就屬於“會計估計”的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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