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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作為銷售行為如何處理?

會計處理:

被視為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是獨特的,表面上並沒有反映出涉及稅務的問題。

在會計處理上是:

業務發生後,會計分錄壹般如下:

借:在建工程(基礎設施項目)

應付福利費(集體福利項目)

營業外支出(個人消費)

生產成本(用於免稅項目,包括生產成本和制造成本,下同)

貸項:成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擴展數據:

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0月28日財稅(2005)165438號文件規定:

(壹)納稅人代銷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經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2)超過180天仍未收到委托代銷清單和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壹律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委托代銷商品發出180天的當天。

這壹規定不同於會計處理,會計處理意在維護國家的稅權,防止納稅人通過所謂的寄售形式無限期拖延納稅。因此,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應視為銷售的原因和理由。

視為銷售行為是從會計和稅法的角度,會計認為這些行為大多不符合常規會計中的收入確認標準。

從稅法上看,它們類似於銷售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測算其相關收入,並就其收入繳納所得稅。

百度百科——視為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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