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壹實際控制人的問題,我覺得應該從實質的角度來分析。之所以將同壹實際控制人下的合並與同壹實際控制人下的合並區分開來,是從企業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角度出發。如果甲、乙是父子關系,當然是壹致行動人,那麽甲收購乙或丙問題不大,視同同壹實際控制人下的收購;如果甲、乙是兩個沒有關聯關系,只是通過協議等其他安排形成的壹致行動人,我認為要註意區分甲、乙的控制權和單獨的甲、乙的控制權,即首先要判斷甲、乙控制權產生的原因和穩定性..愚見,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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