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準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後,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