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1997]216號)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前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以取得壹定利息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進行的壹種融資。關於貼現、匯票業務的稅收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辦理貼現、匯票業務,作為“其他金融業務”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上)〉的通知》(國發[1995]第156號)規定,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的,視同貸款,按照“金融保險”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上述規定,票據貼現業務是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以獲取資金,是企業向持票人融資的壹種方式,其本質是壹種短期貸款。因此,企業取得的貼現利息收入應按“金融保險”稅目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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