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接受捐贈的財產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接受捐贈的財產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包括接受捐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某主體如果向企業捐贈,則接受捐贈的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捐贈人向企業的股東個人捐贈,則股東個人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東再將該捐贈款或者捐贈物出資到該企業中,相當於捐贈人直接向企業捐贈。
法律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 第四條
自2010年4月14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
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