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不能抵扣的專用發票,不認證,不抵扣,視作普通發票處理。這種方法的好處是,簡單便捷,但壹定會形成滯留票,滯留票是指銷售方已開出,並抄稅報稅,而購貨方沒進行認證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滯留票是稅務機關專用發票監管的重點,存在滯留票的企業很容易引起稅務機構的檢查。最終,企業就滯留票產生的原因做出報告說明。企業取得不能抵扣的專用發票,只認證,不抵扣。作為待抵扣進項稅額進行賬務處理及納稅申報。待抵扣進項稅額作為認證後的專用發票的暫掛科目,核算已經認證,但尚未抵扣的專用發票。在壹定程度上減少了滯留票的風險。但是,既然企業已經確定對應的進項不能抵扣,通過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過渡,也只是暫時性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第七條 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禁止私印、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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