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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收訖寫在銀行憑證上?稅務稽查局認定貨款需繳稅。

稅務機關不能因為納稅人取得的銀行收據上註明的付款用途是“支付貨款”,就要求納稅人補稅。而是要求納稅人按照實際經營行為和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

比如收到買方預付貨款後,銀行收款憑證中的付款用途必須是“付款”。但收款方尚未生產交付貨物,無法確認銷售行為已經發生。因此,在確認銷售行為之前,不需要納稅。相關稅法對確認銷售的期限有明確規定。

退壹步說,即使企業存在偷稅漏稅行為,僅憑收款憑證上註明“貨款”,也不能說明企業存在具體經營行為,還要調查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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