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49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規定:
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案經費(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則以分成收入扣除辦案支出,余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壹般為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