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收購公司是要繳納稅收的,壹般情況下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第四條 同壹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應采取壹致稅務處理原則,即統壹按壹般性或特殊性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