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總公司為其子公司的建築工程采購貨物和勞務,所采購貨物的實際付款人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采購人名稱不壹致,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根據國稅函20061211號文的規定,總公司統壹支付分公司從供應商處采購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采購貨物的實際付款人與發票上註明的采購單位名稱不壹致,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
因此,分公司從供應商處取得的采購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壹支付,所采購貨物的實際付款人與發票上註明的采購人名稱不壹致的,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哪些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5.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列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收款單位與發票開具單位不壹致。進項稅可以抵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