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三代”辦稅費每年據實結算。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義務人和代理代征人應於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上壹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報的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放棄上壹年度“三代”稅費。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審核“三代”稅費的申請,並以此作為編制下壹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扣繳義務人或代理人年度內終止扣繳義務或扣繳義務人與代理人關系的,應在終止後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報資料,稅務機關辦理手續費清算。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代扣代繳的稅款,每年支付2%的手續費。不包括被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清查或責令扣除的稅款。扣繳義務人收取的代扣手續費可以用於提高稅收征管能力和獎勵稅收征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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