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嚴格區分“首違不罰”範疇。推廣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清單制度,其目的體現在兩個方面:為了推動稅務執法部門和企業***同從快從簡解決問題,降低執法成本,提升執法效率,促進稅法遵從;為了更好地服務納稅人,讓執法方式更適應市場變化、更好地優化營商環境。但是,這不意味著只要是“首違”,就壹定不處罰。如果不加區分地對企業違反稅法行為免予處罰,會導致壹些主動違法、惡意違法行為逍遙法外,是對營商環境的破壞,也是對自覺守法企業的不公。因此,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壹定要做好是否屬於“首違不罰”範疇的區分工作。
二是“首違不罰”需嚴格執行裁量基準制度。“首違不罰”涉稅事項清單在具體執行中如何界定,如何區別對待,如何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需要做好更多具體細致的工作,把區分的標準定得更細、要求說得更明,避免基層在執法過程中自由裁量權過大。要強化“首違不罰”清單和裁量基準的配套實施,壓縮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空間,防止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而使“首違不罰”產生負面效應,避免自作主張、擅用“首違不罰”釀成執法風險。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第十壹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並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