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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違反不予處罰的適用規則

第壹次違規不處罰的適用規則如下:

1,先違法;第壹違法行為主要是指當事人在壹定時間內,在同壹領域、同壹空間內實施的第壹次違法行為。不符合上述任何壹項條件的,不適用第壹次違反。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2.危害後果輕微的;危害後果輕微,不是輕微違法。是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輕微、社會影響輕微的壹種現實狀態,重點是危害後果;

3.違反者應當及時改正。既包括當事人在執法部門發現之前主動糾正違法行為,也包括執法部門立案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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