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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不得

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根據《委托征收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在委托征收模式下,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只有向納稅人征收稅款的權力,而沒有在納稅人不納稅時進行征收的權力。面對納稅人拒不繳納稅款的情況,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只能選擇“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對納稅人實施稅務核查、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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