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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售付匯憑證有什麽規定?

出具售付匯憑證業務是納稅人在非貿易和部分資本項目下售付匯時,按照規定程序向稅務機關出具免稅憑證的業務。納稅人有非貿易和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業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領取並填寫《非貿易和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納稅憑證報送表》,並報送以下資料(復印件須加蓋納稅人印章):(1)納稅人書面申請售付匯憑證申報。(2)營業執照、地方稅務登記證(單位)或身份證明(個人)復印件。(3)外匯支付合同(中文譯本)或協議復印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壹般納稅憑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壹般稅收繳款書》復印件。征收部門收到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在核對申請材料齊全無誤後確認受理,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退回原件,將文件登記在電腦中,並傳送至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收到相關資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計算機稅收征收系統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核實。並根據《非貿易項下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稅務憑證報送表》的申請內容,填寫《境外(個人)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售付匯)、《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售付匯)、《特許權使用費及利息免稅所得稅匯款金額控制表》(售付匯)、《境外勞務費用不征稅確認憑證》(售付匯)。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批。稅務管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稅收政策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附在《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稅務憑證報送單》上,轉管理部經理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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